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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强行清算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总结】清算人
自行清算 | 指定清算 | ||
公司 | 有限公司 | 股东 | 债权人申请→股东申请 |
股份公司 | 董事、股东大会指定的人 | ||
个人独资 | 投资人 | 债权人申请 | |
合伙企业 | 全体合伙人或过半数同意指定 |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
2.程序: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债务。
4.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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