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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 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 (1)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2)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不退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退部分保费,不退手续费

  二、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双方均有权解除: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注意: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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