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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 | 银行汇票 | 主体 | 出票银行签发,单位、个体户和个人均可使用 |
方式 | 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 ||
提示付款期 | 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商业汇票 | 签发者 | 银行以外的企业 |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提示付款期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 | 即期汇票 | 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的汇票 | |
远期汇票 | 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
二、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要求:
(1)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
(1)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2)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3)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4)如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商业汇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
(2)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承兑后付款人才为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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