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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偿还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3.重复抵押:

  (1)顺序确定:

  ①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②如均已登记: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如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变更:

  ①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顺序实现:无论哪种情形,必须优先保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即: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到期: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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