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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孳息收取权: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孳息的清偿顺序: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示例】甲将房子抵押给乙取得借款,甲又将房子出租给丙。正常情况,租金(孳息)交给甲;但如果甲无法偿还借款,房子被扣押了,从扣押日起,乙有权收取租金。但是必须是在通知了丙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如果未通知丙,丙向甲交付租金也是可以的。

  3.抵押与租赁【谁在先,谁优先原则】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人同意 可以转,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权人未同意 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注意】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抵押权的从属性

  (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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