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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29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

  (四)保证期间

作用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出方式 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起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额保证 有约定 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有清偿债务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自保证终止或终止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6个月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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