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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营期限(06.2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23

合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提示: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相关知识点总结:(1)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审批机关核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分期缴付收购价款的,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3)出资额的转让;(4)延长合营期限。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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