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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股东缴纳出资(06.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8

股东缴纳出资

  (1)未履行的公司内部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原始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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