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选1);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从其章程规定)。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自己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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