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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权(06.0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9

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选1);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从其章程规定)。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自己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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