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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1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注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通知保险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理解】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需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4.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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