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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9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期限(同公司清算)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清算)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4.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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