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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扣除项目的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4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不得扣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发生当期扣除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提示】转出的进项税可作为存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自然灾害
非常损失×

5.其他支出

指企业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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