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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8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1.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教材案例】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不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赠与金钱与枪支若干,其中仅赠与枪支的部分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注意】相对通谋虚假而言,恶意串通未必有虚假意思表示,且后者以损害第三人为认定要件。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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