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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2-24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②通谋虚假表示而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注意】相对通谋虚假而言,恶意串通未必有虚假意思表示,且后者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认定要件。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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