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解答:
举例说明:
例如,甲在2006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此时甲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即2006.1.1就是抵押权的设立之日),只不过此时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那么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甲或是乙就可以请求确定这个债权的。则请求确定的时候,最高额抵押权就确定了。
例如,甲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以自己的一台设备提供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债权是连续发生的,此时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金额。
当甲的这台设备被人民法院扣押或者查封时,此时按照规定,债权是应该确定的,假设在查封和扣押之前,甲共向银行借款150万元,那么此时抵押额就确定为150万元,查封和扣押后发生的债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这里主要是因为扣押和查封后会涉及到拍卖和变卖的情况,如果不及时确定债权的话,很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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