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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不确定的厉害关系人
解答:
解答: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除失票人之外的可能的票据权利人。比如说甲丢失了票据,该票据后被乙拾到,乙又伪造后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那么丙和丁就都是票据上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甲挂失止付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如果没有权利人来申报的话,人民法院就会作出除权判决,那么甲就是该票据的权利人,这样利害关系人丙和丁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了。
丙和丁就不能要求出票人付款了。这里由于我们不知道捡到票据的人(本例中指乙),会将该票据背书给谁,所以丙和乙属于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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