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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关于孳息:

担保物权

担保物占有人

孳息产生期间

孳息收取人

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权

抵押人

查封扣押前

抵押人

×

查封扣押后

抵押权人

√先冲减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

质权人

质押期间

质权人

留置权

留置权人

留置期间

留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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