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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8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分析】如果甲与乙属于企业之间,可以留置,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解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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