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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7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提存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注意】此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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