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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03
普通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抗辩

物物的抗辩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无效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人人的抗辩

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①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②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

「注意」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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