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费和赞助支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处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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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912810 | 提问时间:10/28 16:58
你好!捐赠费和赞助支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有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增值税处理上的区别
1. 捐赠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捐赠行为需要按同类产品或购进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并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税。不过,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如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
2. 赞助支出:赞助支出在增值税上的处理取决于其性质。如果赞助属于广告性质的,且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条件,则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并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赞助是非广告性质的,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区别
1. 捐赠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指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
2. 赞助支出:对于赞助支出,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如果是广告性质的赞助,并且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理依据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
综上所述,捐赠费和赞助支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具体的扣除比例等方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10/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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