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题这个政策我在书上咋没找到呢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m52494718 | 提问时间:09/26 15:43
你好!企业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这部分费用如果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加计扣除。
具体而言,企业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实际发生额,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详细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此外,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以及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总之,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技术交流。
09/26 15:4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