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股东个人授信和股东个人签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模式为单一授信模式,股东个人作为借款人,后莱又追加了企业做为共同借款人,那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银行可以直接开发票给企业吗?企业可以凭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企业是否应该先把利息支付给股东个人,股东个人再支付给银行呢?有没有存在未代扣代缴股东个人利息所得的纳税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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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糖 | 提问时间:2024 08/14 16:38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给企业开发票。如果银行愿意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企业通常可以凭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列支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时,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收取贷款利息时开具发票。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读会上也得到了明确。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发票,可能会面临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关于利息的支付方式,企业可以直接支付给银行,也可以先支付给股东个人,再由股东个人支付给银行。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会存在未代扣代缴股东个人利息所得的纳税风险。
如果企业直接将利息支付给银行,银行会在收到款项后为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可以凭借该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先将利息支付给股东个人,再由股东个人支付给银行,企业需要与股东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在收到利息后,应及时将款项支付给银行,并向银行索取发票。企业可以凭借该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4 08/1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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