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x24 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 100 万元(因2x23 年产生可税前抵扣的经营亏损400 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 2x24 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x24 年发生有关业务事项如下:①当年确认产品保修费用 100 万元,增加相关预计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产品保修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但是预计的产品保修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②当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 100 万元,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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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4 07/31 10:21
2x24 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 100 万元,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化研究开发支出可 100%加计扣除,即税法上可扣除 100×(1 + 100%)= 200 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0 万元。
所以 2x24 年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400 + 100 + 100 = 600 万元。
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 100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 600×25% = 150 万元。
当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0 - 100 = 50 万元。
2x24 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 - 400 + 100 - 100×100% = 600 万元。
应交所得税 = 600×25% = 150 万元。
所得税费用 = 150 - 50 = 100 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2024 07/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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