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在S市造纸业协会的组织下,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对 其生产的白板纸统一涨价15%,甲、乙、丙均在两周后开始执行该协议,对下游企业造成了 定损害。但是10月份,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了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 议行为 请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丙企业的举报行为如何定性?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何影响? (3)S市造纸业协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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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4 06/04 15:32
(1)甲、乙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原因: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甲、乙企业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S市造纸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并实施涨价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甲、乙企业应当承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法律责任。
(2)丙企业的举报行为定性及其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丙企业的举报行为属于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因此,丙企业的举报行为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会产生减轻或免除的影响。
(3)S市造纸业协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原因:
S市造纸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其组织并推动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涨价协议的行为,属于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因此,S市造纸业协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2024 06/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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