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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如果一个职工(属于脱贫人口)2020年1月入职我公司,并缴纳社保,签订5年合同。我公司2020年、2022年、2023年都享受了招用脱贫户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2021年该脱贫人口也在我公司上班,2021年我公司因为享受了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就没有申报享受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因为该脱贫人口2022年底就满3年了,2023年该脱贫人口还可以继续享受招用脱贫人口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4/25 20:44
朝朝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亲,目前政策是: 根据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的规定,按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04/2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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