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网球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网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网球场地及器械以供
网球爱好者活动。某月,该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网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税款 13 万元。当月,该批器械的 5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
收入 200 万元;另外 50% 用于网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税收入 900 万元。如何核算才能减
轻增值税税负?(暂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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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4 01/15 23:23
同学你好,应当分别核算,销售网球器械增值税税率13%,举办网球爱好者活动,增值税税率6%。 分别核算,900万收入按6%税率核算,增值税税负低。
2024 01/1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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