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生产 A、B、C三种卷烟。A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73元,B种卷烟不
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78元,C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62元。2023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为0,当月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已经验收入库。
(2)领用购入烟丝的25%,生产A种卷烟100箱(250条/箱,200支/条),并销售给某商场,当月结清款项;
(3)领用购入烟丝的25%,生产B种卷烟100箱(250条/箱,200支/条),并销售给某商场,当月结清款项;
(4)领用购入烟丝的40%,生产C种卷烟200箱,作为股本与甲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M公司。
(5)领用购入烟丝的10%,委托W企业加工一种新型低焦油卷烟(甲类卷烟)3箱,W企业按每箱0.2万元收取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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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天天 | 提问时间:2023 11/01 18:18
1销售 A牌卷烟应交消费税的计算是
100*250*73*56%+100*150=1037000
2023 11/0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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