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用于生
产食品(适用税率13%)。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价款2万元。
(2)外购生产设备一套,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
税额3.9万元。
(3)零售面粉一批,取得零售价436万元。
(4)将上月购入的一批花生油用于发放职工(上月已认证抵
扣),该批花生油账面成本(不含税价)为20万元。
(5)支付广告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
10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91666544 | 提问时间:2023 10/20 17:21
外购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食品,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即:
100万元 x 13% = 13万元
另外,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即:
2万元 x 13% = 0.26万元
因此,该项业务进项税额为:13万元 + 0.26万元 = 13.26万元
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即:
9万元
因此,该项业务进项税额为:3.9万元
零售面粉可以按照销售额的13%计算销项税额,即:
436万元 x 13% = 56.68万元
因此,该项业务销项税额为:56.68万元
上月购入的花生油用于发放职工,应按照账面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
20万元 x 13% = 2.6万元
因此,该项业务进项税额转出为:2.6万元
支付广告设计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即:
10万元 x 6% = 0.6万元
因此,该项业务进项税额为:0.6万元
综上,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56.68万元) - (13.26万元 + 3.9万元 + 0.6万元) + 2.6万元 = 31.52万元
2023 10/2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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