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又对工资总额进行了界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下面的工资薪金,是“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因为计算过程是用工资薪金(应发工资)减去员工五险一金后,再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这和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对工资总额进行的界定“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矛盾的,怎么理解这个矛盾?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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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2023 06/26 07:35
你好,这个不矛盾的
工资他不包含福利费,但是福利费他需要交个税,所以他在工资薪金里面一块申报的个税
个人负担的养老医疗还有失业保险,他属于工资
企业负担的不属于工这里的五险是企业负担的
2023 06/2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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