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中,涉及合同负债的话,是需要用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吗?什么情况需要用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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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 提问时间:2023 03/12 20:13
是的。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例题: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9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 000 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 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9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 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19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72 613元[(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3%)],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000÷(1+13%)×13%=46 018(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84 95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 044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 6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 0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 6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 018
2023 03/1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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