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公司是承租本地旧的汽车站场地,然后公司把这个场地进行摊位出租(菜市场摊位出租),税种认定有3%(菜农把菜拉进来批发收取的停车服务费),5%(把摊位出租给摊主)。公司是21年底成立的,在22年4月建的账,去年小规模3%是免费政策,但是我在开发票时5%的也开具了免税发票,(主要是5%的税种认定税局之前并没有添加到给我们,(我在23年1月31号这天才去添加的),现在我的问题点是,根据22年的政策小规模3%是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5%的我也开具了免税发票,而且做账的分录也是去掉了贷方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从4月到12月发生的摊位出租收入都是这样做的,22年的账和发票怎么办?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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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2 | 提问时间:2023 02/04 09:04
您好,您若出租不动产,是按5%计算增值税,那您联系税务机关,把5%部分补税
2023 02/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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