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企业销售给东方工厂B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00元, 税额8500元,款项尚未收到。
3、计算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0元及教育费附加210元。
4、结转已销产品成本50000元,其中A产品22400元,B产品27600元。
5、销售多余材料价款12000元,增值税2040元, 款项已存入银行。
6、结转已销材料的成本10000元。
2、甲企业销售给东方工厂B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00元, 税额8500元,款项尚未收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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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2/03 12:46
甲企业销售给东方工厂B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00元, 税额8500元,款项尚未收到。此笔交易中,甲企业是通过出售B产品,购买方(即东方工厂)负责支付增值税,且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售价和税额,但未收到款项。例如,甲企业向东方工厂销售一批B产品,销售价格为5万元,税额为8500元,但款项尚未收到。针对该交易,甲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销售额50000元,税额8500元,但款项尚未收到。
2023 02/0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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