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5台自助存取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增值税为5.2万元。租入一处,底商作为营业部。租金金额为10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5万元。 3、办理公司业务收取结算手续费含税31.8万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含税26.5万元。 办理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含税1.06亿元。 5、吸收存款8亿元。 已知该银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计算该银行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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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2/02 12:14
该银行第三季度应纳税额为:购进5台自助存取款机纳税额5.2万元,租入一处,底商作为营业部纳税额5万元,办理公司业务收取结算手续费含税税额18.6万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含税税额15.9万元,办理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含税税额63.6万元,共计纳税额108.3万元。此外,该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月度销项税额和季度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完成季度申报税费及申报相应的财务报表。
2023 02/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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