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三季度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购进5台自助存取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增值税为5.2万元;A26(2)租入一处底商作为营业部,租金总额为10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5万元;(3)办理公司业务,收取结算手续费(含税)31.8万元;收取账户管理费(含税)26.5万元;(4)办理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含税)1.06亿元;(5)吸收存款8亿元已知:该银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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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2:47
答:针对上述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该银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因此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税种:
(1)增值税。本次经济业务中,购进自助存取款机和租入底商均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购置和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增值税金额可用于减免税,范围为本期纳税申报期内的相应税;
(2)消费税。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和账户管理费属于金融交易服务,此类交易应按照消费税规定征收,并根据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费用来确定消费税税率;
(3)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本次经济业务中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征收,即先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有关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拓展知识:税收调整措施是指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税种或一定的税收目的情况下,对一定的税率、税基或免税标准等税收权责提出的调整要求。税收调整措施可以分为税负调整措施、税收负担调整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补偿措施。
2023 02/0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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