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七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90万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5.04%,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所确认的租赁负债为520万元,除固定付款额外,合同还规定租赁期间甲公司商铺当年销售额超200万元的,当年应再支付按销售额2%计算的租金,于当年年末支付假设在租赁的第一年,该商铺的营业销售额为300万元。在不考虑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承租人甲公司在第一年年末因上述租赁业务影响当期益的金额为()A-322080B-60000C-262080D32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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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8:27
答案为C-262080,事实上,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确认的租赁负债为520万元,以5.04%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520万元的现值,租赁期间每年付款90万元,其中有部分是利息支出,另一部分是本金的返还。此时,甲公司已经付出262080元的租赁利息,以及租赁本金的一部分。拓展知识:有时,租赁期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时,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有必要额外支付额外的租金,这种情况下,实际支付的租金要比初步确定的支付租金多,这部分增加的租金,也将作为本金的返还继续支付。
2023 01/2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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