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B .B在乙国获利10,0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另外在两国设立一家分公司C 获利5,00万美元。两国公司说的所得税率20%在甲国A年度所得亏损1,00万美元。甲国公司所得税为30%。计算封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在甲国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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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6:54
根据国际税收规定,甲国A公司在两个国家得到的利润总金额是15,000万美元,乙国B分公司利润有10,000万美元,甲国C分公司利润有5,000万美元。
封顶限额法:用乙国B分公司的利润减去甲国的亏损,得到的结果为9000万美元,乙国B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40%,则甲国纳税额为9000×40%=3600万美元。
综合限额法:乙国B分公司的利润除以总利润的比例,则新的利润比例为10,000/ 15,000=66.67%,乙国B分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应该是乙国的40%*66.67%=26.67%,甲国纳税额就是10,000×26.67%=2667万美元。
拓展知识:如果一个国家所有分公司的利润总金额超过折算所得限额,则国家可以在所有分公司中按照税率分配和调整税款,并在所有分公司中维持同等的税收率。
2023 01/2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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