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2021年11月份,甲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5日,向乙公司销售M商品4000件,不含税单价为500元,单位成本为300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由于批量销售,承诺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2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预计客户1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90%,1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购货款项。(2)18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销售A、B两台自产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00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A设备的单独售价为400000元,成本为200000元,B设备的单独售价为600000元,成本为440000元。(3)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N商品,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库存商品成本为150000元。商品已发出,但乙公司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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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2:22
甲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5日,向乙公司销售M商品4000件,不含税单价为500元,单位成本为300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按货物实际发出,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额应确认为:4000件*500元/件*13%=320000元,发出货物时就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票。客户按照批量、长期交易条件确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20,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折扣收入实际发生的是:4000件*500元*(10%-2/10)=400000元,甲公司可以预计客户付款的概率为90%,1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10%。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若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可以将相关收入确认收入金额计入收入确认,折扣金额计入成本结转。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购货款项。
(2)18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销售A、B两台自产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00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十条,在未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已发出货物的确认收入,应按照以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收入,结转相应的增值税,发出货物时就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票。A设备、B设备的对应成本为200000元、44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按照单一交易价格原则,成本结转时,应将收到的一笔付款中有关货物单项分成多个单项进行分别结转,其中A设备:400000*200000/800000=100000元;B设备:600000*440000/800000=260000元。
(3)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N商品,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0元;库存商品成本为150000元。商品已发出,但乙公司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在无法分担货物控制权的情况下,发出货物的收入确认金额应当以发出货物的成本价格确认,其中收入确认金额为200000元,结转的增值税税额为:200000*13%=26000元,发出货物时就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票。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中国的一种消费税,它由国家征收,是从货物的价格中收取的一笔税款,它能够有效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在企业经营中,必须正确认定增值税,并产生和计算增值税,确保企业正确征税,避免被罚款。
2023 01/2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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