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B企业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A企业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处理。假定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则可由A企业弥补的B企业的亏损额为()万元。
A.0
B.150
C.570.4
D.62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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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1/21 08:43
答案为B.150万元。当A企业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处理时,A企业可以弥补B企业亏损额的上限为2300万元,也就是所支付股权支付额与银行存款之和,为2500万元,减去本身不能抵扣的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620万元,得出结果为1880万元,结果为B.150万元。
拓展知识: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的选择:普通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普通性税务处理:原处理时被吸收、合并方的投资差价被认定为非收入性收入,应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收入纳税时,抵扣所有亏损(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本年未平帐亏损),亏损以先平帐后抵扣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处理时被吸收、合并方的投资差价被认定为财产性收入,应纳税人可以将财产性收入用于弥补前所有亏损,最多可弥补财产性收入的金额,亏损以最后一年先抵扣后平帐原则。
2023 01/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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