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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您好,总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也是开给总公司,但是付款是分公司代付。这样税务上合理吗?属于三流不一致么?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19 09:19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可能属于三方不一致,即与合同签订方、开票方和付款方的关系,可能出现一致性问题。在会计分录上,购买方只能以付款方的身份来开具和认定发票,发票上的收款人也只能是付款方。如果发票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税务上可能无法认可,造成税收风险。因此,税务方面不建议这样的业务操作。 关于三方不一致,我们还可以拓展知识,即为了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建议合同签订方、开票方以及付款方三者保持一致,以免发生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对于公司将开票权和付款权让渡给第三方,也需要适当注意,以免税务部门认定发票无效。
2023 01/1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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