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各位老师,合同是总公司签订的,由分公司付款,请问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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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1 09:53
答: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票的开具方应当是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的主体,而不是业务支付发生者。在上述案例中,合同实质上是由总公司签订的,而分公司只是执行付款,因此,发票应该由总公司开具。
另外,也可以考虑采用“三方开票”方式,也就是说,总公司作为开票方,由分公司支付,由购买方收取发票。此种方式可以满足双方的税收诉求,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账款回收率,有利于双方的商业发展。
2023 01/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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