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人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5日向农户购进免稅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稅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稅稅额为19500元,货款已付。
(3)25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232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0%;8月未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
要求:(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稅额。
(2) 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6 08:12
(1)消费税稅额=销售粮食白酒数量×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5吨×60元/斤×20%=6000元。
(2)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免稅粮食数量×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外购包装材料数量×外购价格×增值税税率=5日购进免稅粮食数量×50000元×13%×10%+10日外购包装材料数量×150000×13%=38250元。
2023 01/16 08:2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