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生产家电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一批电视机销售给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税额为26 000元:同时收取了22 600元的包装费,未开具发票:
(2)将一批洗衣机销售给丙商场,该批洗衣机不含税的售价为500000元,由于丙商场购买数量较大,甲企业给予其9折优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3)甲企业月初购进一台设备用于生产电视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95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洗衣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税额为3000元;
(5)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该批原材料不含税的售价为250000元,税额为32 5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00元,运费的增值税税额为900元;购进的材料和运费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