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提示】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2.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交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提示】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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