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1)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老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决定撤销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决定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3①从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3)都是变更的选项?有啥区别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miaoxuefei2007 | 提问时间:2022 09/06 09:29
“(一)”这里,是可以在“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中选择作出的。而“(三)”是只能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况。
这里实质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变更决定的情形在《复议实施条例》中又针对性的进行了规定。
《行政复议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2022 09/06 11:41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老师行政具体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怎么区分 9106
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