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效力:行政具体行为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不以产生法律约束力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
2. 特定性与处分性:行政具体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且必然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明确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相比之下,行政事实行为则不特定针对未来反复适用的对象,也不以建立、变更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
3. 外部性和行政性:行政具体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做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则可能是内部行为或不直接涉及外部管理的行为。
4. 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在对行政具体行为不服时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