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份三方协议合同:甲方(需求方),乙方(供货方),丙方(付款方,同时也是甲方的的非全资子公司),三方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甲方委托其非全资子公司丙方支付货款给乙方。请问这符合增值税规定吗?这种三方协议合同的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服务流符合税法规定吗?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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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467 | 提问时间:2022 08/05 11:16
这两者均符合规定。
2022 08/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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