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至乙公司,乙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其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将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不能按时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两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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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2 06/18 13:00
(1)甲乙两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予以结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2 06/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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