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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2 06/18 09:42
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达不到该上市条件。(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1.要约收购一致行动人2.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处理
2022 06/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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