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追货率约为20%。在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健身器材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16 21:14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8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5 000×(1-20%)×5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 000
[5 000×2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5 000×(1-20%)×4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 000
[5 000×20%×4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20×8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8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825 000
(3)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5 000×10%×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5 000×10%×4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 000
2022 06/16 22:2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